略評虎尾高中學生會2022年9月版組織章程

去(2022)年9月在虎尾高中學生會 Instagram 專頁上,看到組織章程修正案經班代會議通過的消息,非常好奇修正後的內容,只可惜沒有看到全文。前幾天無意間在學生事務資訊網看到此版本章程,閱後發現,立法技術、學生權利保障與學生會權力制衡設計,有長足的進展(過去行政部門幹部常有良好理想,但法制技術上卻有一些進步空間,參閱2020年7月版章程評析、2021年2月版章程評析)。 以下,初步提出一些不完整的看法,盼供未來修法參考。 1. 未依照修正程序,本次修正應屬無效 依照110年2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的組織章程第29條:「本章程由現任學生會會員代表修訂、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學生會組織章程的修正,需要經過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並經過校長的核准。雖然筆者認為立法者是對學生自治缺乏了解,才寫出這樣錯誤的條文,因為:學生自治乃是學生可以自主決定的範疇,學生自治組織章程修正,理應由學生自治組織自行辦理,不需要學校的同意。然而,既然已經訂定這樣的條文,在修正時仍應遵循法定程序,才會合法。如果未依照章程明文規定的程序修正,本次修正應屬無效。 經查,111-1 期初校務會議紀錄並沒有提案修正學生會組織章程,因此,此次修正不合乎正當程序,嚴格而言係屬無效,應 (1) 提請校務會議追認,或 (2) 回歸適用 110 年的版本,才符合法治的程序。 2. 簡稱沒有列入法規的必要 第一條係仿人民團體相關辦法立法例,本次並未修正。但個人反對將「虎高學生會」簡稱列入,因為簡稱應該是約定俗成的用法,如何簡稱,聽任會員及會外人士(如他校學生會來訪貴賓)自行處理即可,無須列入。 除此之外,如同先前所說,以前簡稱「虎中班聯會」,2020年修正漠視此一傳統,將虎中班聯會改為虎高學生會,歷史傳承斷裂,個人並不贊同。 3. 宗旨 第二條將法源依據與宗旨合併規定,是極佳的立法例。相比110年版本,111年版本移除第四句「協助校務推展」的描述,但這個宗旨相當恰當,何況學校也有不少活動是委託學生會辦理,不知為何學生會要刪除該句?至於未被修改的「虎尾高中優良傳統」及「良好校風」的內容,有欠明確,是個若非無法實現、就是各自解讀的宗旨,應可刪去。 4. 第三條 第三條規定學生會的職務,但以總則篇而言,實屬瑣碎。會議之詳盡規定,允宜列入其後各章。 第三條是此次修正中,保留原有架構,但內容修正較大的條文。對比110年版本,本次正確地將第一款「會員代表」修正為「幹部」,值得讚賞。除此,「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被修改為「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對於學生會行政部門事務的推動,應更能發揮效率。 此版本亦將110年第二款「配合學校行政,由學務處指導辦理、規劃各項活動,並依學生會決議辦理」完全刪除。原有條文除了將學生會自甘降級為學務處下屬單位,還有混淆學生自治組織與其他學生組織(如社團聯合會)職能之虞。此次刪除,體現對學生自治正確理解。但仍要再次呼籲,學校應儘速輔導各社團成立社團聯合會,或由學生會活動部改組,以釐清學生自治組織角色。 修正條文第2款是原有條文第3款,但原有條文僅說「保障學生權利」,與第2條宗旨的意思重複,本次則更詳細地說明了如何保障學生權利。 修正條文第3款為原同條第4款移列,僅款次變更。對於本款「指派」用詞,本文認為應依校務會議議事規則修改為「推派」,或依整體修正後體系改為「選舉或指派」(參見修正條文第52、53條) 修正條文第4款係修改自原同條第5款,除明訂召開班即代表會議之次數外,亦本於民主的精神,增列召開該會議旨在「傾聽並廣納會員意見」。 本次修正亦將原條文第二項「(四、五點詳見第六章、相關會議)」這樣的註釋性質文字刪除,較符合我國法規的體例,作者贊同。 修正條文第4條移列自原第9條,並將「指導」改為「輔導」,較符合教育部範本意旨與學生自治的精神。最近有大學法修正草案認為「輔導」也可改為「協助成立」,讓大學減少干涉大學學生會,未來可考慮是否如此修改。不過,也要考慮到高中與大學畢竟仍有不同,審慎考量。 5. 會員章 第六條「具有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籍之在籍學生者」,文字運用有冗贅,應予修飾。「一率平等」亦有錯字。 第七條第一款「創制複決」,似乎未見於後續各章節相關規定,應該如何實施,需要規定程序,否則即成具文。第四款「請願」亦同。 第二款「幹部、組員」,為了讓全文體系統一,應該改稱「各部部長或部員」。(事實上,以學生會規模,宜稱「各組組長或組員」。) 第八條規定會員義務,惟繳納會費是否為義務?第二款用語是「得繳納」,代表此版本章程雖然預告了未來收取會費的可能(原有章程並無相關規定),但是會員仍可選擇是否要繳納。因此,本文認為繳納會費,並非義務,第二款應予刪除,逕於第六章規定即可。或者,參考他校立法例,在基本權利(如會員代表選舉罷免),有無繳納會費對會員權利不生影響,但在福利的部分,則可規定繳納會費者有特殊優待。可以將第二款改列為第八條之一,將會費相關的議題規定於此。試擬草案: 第 8-1 條(繳納會費者之特殊優待) I 當學年度/學期繳納會費者,本會得減免其部分會內活動報名/入場費。 II 繳納會費與否,於第七條權利,不生影響。 以上草案的第二項,在解釋上應屬當然,但為了避免誤會,仍然列入。 6. 初步結論與建議 本次修正奠基於原有章程基礎,大幅修改學生權利保障與學生會權力制衡設計,值得讚賞。 本質上屬於行政組織法,卻模仿憲法體例,略顯不倫不類。不過大部分學校學生會修正章程,也是如此。 部分立法用語仍值商榷。 建議學務處可訂定《國立虎尾高級中學促進學生參與校務治理與協助學生自治辦法》,釐清學校與學生會關係;學生會可制定《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辦法》,將學生權利保障從組織章程中抽離。

February 18, 2023 · Chalk

評虎尾高中學生會112級正副會長政見落實情形

虎尾高中的112級學生會正副會長(即原班聯會主席)選舉,由蘇柏任同學當選會長、陳盈蓁同學當選副會長。由於其政見發表會錄影訓育組已設定為私人影片,無法觀看,以下就先列出當時留存的逐字稿,再依此整理政見,檢查是否落實,並評論之。 政見發表會紀錄 **蘇柏任:**鄉親啊!各位同學帥哥、美女,大家午安、大家好! 看有大家心情遮好,讚啦。好,我是學生會長三號候選人蘇柏任。 **陳盈蓁:**大家好,我是副會長候選人三號陳盈蓁。 **蘇柏任:**是按怎咱來參選這个咧?咱的這个參選動機,其實著是講,希望我們在未來會使為咱這个虎尾高中,咱遮的土地、遮的學生仔,來共大家服務。這个學生權益的部分,咱盡力來共爭取。啊閣有咱這个軟硬體設備的部分,阮嘛來共做更新、做修繕,完善咱虎尾高中,予咱虎尾高中閣進步的未來。 **陳盈蓁:**接下來是我們的政見。 政見一:我們希望可以改善學校的廣播設備。我們知道有很多班級都是聽不清楚學校廣播的內容,這樣會造成我們在資訊傳達上的不清楚。那就是希望大家可以選我們,讓我們進行全校性的建設,然後修繕。 政見二是改善抬餐道路的路磚。那個路磚是上下凹陷的,容易造成行走的不便,然後也容易造成大家的跌倒,那我們就是希望能進行改良。 **蘇柏任:**閣來講到咱這个多元活動的部分。實在很多人跟我反映說「什麼是多元活動?」我在這邊跟大家解釋,咱多元活動這个範疇誠闊,咱主要是講學生呢會使來共咱學生會,來共咱提供意見,告訴我們說想要辦什麼樣類型的活動,啊若真正足濟,我們學生會協同辦理,按呢活動會當更加的多元啦。 啊閣來著是講著咱勵學樓的這个盥洗設備。喔!逐家攏按呢:有時候體育課下課,抑無講中晝咧洗碗,彼攏愛排隊呢,著無?排隊,啊排到〔?〕啊。所以說,我們之後會向校方建請,希望會使增設咱這个盥洗的設備,予逐家這个同學會使愈來愈方便按呢啦,啊嘛會使增進,某方面來說,增進我們勵學樓整潔。以上是我們政見。 **陳盈蓁:**那這些政見都是我們自己親身有體會到,或者是大家很多都會反映的問題,也希望大家投三號,讓我們把這些問題好好地改善。 **蘇柏任:**大家也都可以看到,其他候選人政見也都非常地優質。希望大家深思熟慮之後,可以投出你們手中的那一票。當然,最好投給我們啦,好不好?請大家支持我們三號候選人好不好? 落實情形 我們大致可以摘要出以下四點政見: 一、改善學校廣播設備。其實這是師長和同學雙方的問題,設備是無辜的。通常教官廣播都很清楚,而有些老師廣播聽起來就糊糊的,講話者自己口齒需要注意清晰。而就同學來說,如果整間教室如果都很吵,那設備再怎麼好也聽不到廣播。設備組本 (110) 學年度開始試行無聲廣播,對改善此問題效果良好。我認為,這個政見可以算是有落實的。 二、改善圖書館旁虎溪文學步道(圖書館與體育館中的方格步道),避免跌倒→明顯沒有任何改變。 三、辦理多元活動:若同學有想辦的活動,跟學生會討論,學生會盡量幫忙。→本學年度的活動似乎跟 109 學年度沒差多少?我不清楚有沒有實踐。 四、勵學樓增加盥洗設備,滿足如體育課下課或中午吃完飯洗碗之需求,同時增進勵學樓的整潔→應該沒增加吧?這裡,蘇會長當然是混淆了盥洗設備與洗手台,前者應該是不可能在教室大樓出現的(特別是這棟建築頗具文資潛力,請參見拙文《修澤蘭建築師在虎尾高中有哪些作品?從舊檔案探索》),後者倒還有可能。可是,他選的畢竟不是總務處主任,而是學生會長。 在政見二、四的情況下,沒有首長許可、總務處作苦工爭取經費辦工程,是不可能落實的。我向來認為,要嘛學生自治選舉不該提這種政見,要嘛就加個「向學校爭取XXX」的前綴,誠實些。

September 10, 2022 · Chalk

評2021年2月虎尾高中學生會章程修正案

文書組近日公告110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校務會議(2021年2月22日辦理)資料,第15頁以下為學務處訓育組所提出的《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修正案。前一次的修正是在2020年7月(對該次修正的看法,可參見另一篇文章),依個人側面了解,兩次章程草案都是由學生會擬定,頗值肯定。此次修正重點,大致如下: 「幹部」全數改為「會員代表」。這裡,除了正副會長以外,公關、活動等各幹部,也包含109年7月章程所定「組員」,但實際上各組均只有2人,並無類似臺北市建國中學股長、股成員這樣的組長組員制度。 正副會長選舉機制: 現行制度:票選出來最高票者為會長,第二、三高票者為副會長。 新制度:正副會長聯名登記參選,得票最高組為正副會長,類似於我國總統直選後正副總統的產生方式。 原本每班只能最多推派2人,取消此限制。 新任會員代表(幹部)之產生,從原本「現任幹部徵選面試」改為現任幹部再加上準正副會長。提案者希望可「使其具備民意基礎」。 涉及學生事務會議之出席: 原本由正副會長其中一人出席,會內幹部、會議議題之受眾,「會內討論同意後」可以出席。 現在改成:校務會議由會員代表至少7名出席,其餘列席;其他會議由正副會長出席,其餘列席;議題受眾出(列)席方法同。 取消線上表單需要匿名,提交意見才會獲得討論的限制。 章程的修改權限由「會員」改成「會員代表」。 111級學生會的提案,相較前一屆在去年7月提出版本,有很大改善。不過,仍有幾點可以改進: 一、程序上的問題 首先,學生自治相關事務,應該要由學生代表自身於校務會議提案,因為訓育組長是指導老師,並不代表學生會隸屬於學務處訓育組。經由學務處提案,非但是多一道繁冗的程序,更是自甘矮化。(當然,訓育組長有指導的職責,學生會如果在提案前交由指導老師審閱提案,則無本文所指的問題。) (2023年2月註:因此,112級學生會先「會辦訓育組」後「上簽呈」給校長,或是直接由訓育組長上簽,都是錯誤的做法,應該要發函給虎尾高中才對)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2020年7月版本的組織章程,其修正權是在會員(第29條:「本章程由現任學生會會員修訂」),因此,學生會行政部門幹部如果要修正組織章程,若非經過班代大會決議,至少也要公開徵詢會員(全體學生)的意見。不過,這樣的民主程序在實務上執行起來相當麻煩,尤其原先訂定「會員」、也就是全校學生,會讓組織章程修訂跟臺灣2005年以後要修憲一樣困難。因此,筆者並不反對將章程修改權限改為班代大會等代議型機構,只是本次修正說「本章程由現任學生會會員代表修正」允許幹部自己就可以修(依據體系解釋,會員代表指的是行政部門的幹部,並不是班代),相當於允許行政權繞過立法權,雖可能是為了效率考量,卻也失去學生政府模式組成的學生自治組織中,權力分立的基本架構。 至於學生會這次修正章程,是否有讓會員知悉呢?學生會是否有發限時動態通知,無從查證(至少沒有設定成精選限時),不過可以確定它們並未以貼文形式公告於IG或FB。另外,第四、五次班代大會均未公告議程,且全學期五次會議均未公告會議記錄,因此也無從得知班代大會是否有討論這些修訂。 二、條文實際上的問題 (一)會員代表之定位 依教育部107年臺教授國字第1070102254號訂定的《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立法理由、常見問答集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範本)」意旨,會員代表應該是指虎尾高中現行的班代,而非幹部(組員)。這點於去年8月已與前屆副會長、學務處訓育組長、訓育組幹事討論過了。 國教署分法是幹部、會員代表,分別對應虎尾高中之幹部(組員)、班代。如果按111級此次修訂,將會導致對應名稱變成會員代表、班代。中央之會員代表雖未明定名稱,但是與虎尾高中使用此名詞之指涉對象並不一致,可以預期未來會有不清楚此處對應關係者,產生適用上的疑義。為避免上述問題,以下均以「幹部」稱新法中的會員代表。 (二)幹部之民意基礎 2020年7月修訂章程的邏輯是:有正副會長去肯認擇選幹部,幹部就具有民意基礎。亦與學務處幹事去年8月告訴我的相同。 這似乎非常合理,但總覺得有哪裡怪怪的。這種由現任幹部決定下一任幹部的事,就算幹部對天對地發誓,都無法杜絕黑箱傳言的悠悠之口。去年告白虎高就因這種事,又掀起一波討論。 如能增加班代大會同意權,限制會長的權力,比較符合現代政治理論的分權制衡原則。參考其他學校規定,臺北市建國中學的行政部門幹部就是由班聯會主席(兼任行政部門領導人。該校班聯會三權分立下設行政部門、班代大會、評議委員會)或主席當選人提請班代大會同意任命(參考資料:吳秉儒,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學生參與情形與態度研究,建中人社資優班專題研究)。至於具體做法,建議由次屆會長向班代大會提名幹部,被提名人出席班代大會,回答班代提出、有關會務的問題,並由班代大會採無記名方式(避免人情票的問題),行使同意權。 (三)會議代表 修正條文賦予幹部出席各項學校會議(擔任學生代表)的義務。但是,學校會議討論事項繁雜,有的具有高度專業性,學生恐怕無法完全了解。建中現行就在傳統公關、活動等各股外增設「學生權益與權利股」,若學生會行政部門有單獨的學權業務部門,其成員也受過培訓(例如本屆一位副會長就參與過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辦理之學生自治研習營隊),並讓學權部門成員出席各種會議,應該更能確保學生權益的受到維護。 然而,這樣做法會產生另外一個問題:部分會議要求須要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如校務會議),確保學生代表具有代表性。虎尾高中實務上只有會長符合此一定義,本次修改條文通過後,仍只有正副會長符合。 2023年2月註:國教署高中組張永傑組長在2022年7月14日第4屆與署長有約活動中,回覆筆者:中教法25條「經選舉產生」未指定選舉形式,因此,經由班代大會間接推選,也是適格的學生代表。按照張組長的解釋(但是筆者不認同他的解釋),倘若仍是由幹部出席,只要依前述建議,幹部經過班代大會同意才任命,就屬於「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 2025年7月補註:關於這一問題請參閱〈高級中等教育法「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如何解釋?〉。 另,依據修改條文寫法,所有會議都需要所有幹部出/列席,是否會給予幹部過大負擔?也需要留意。 (四)學生會章程修改宜具民意正當性 幹部不能代表所有會員學生(故我也不認同稱呼幹部為會員代表,真正會員代表應該是班代才符合此名稱的意涵)。建議:章程修改應先向全校學生公告,經班代大會決議後才能向學校提案。 (五)「會內」二字用法值得商榷 去(2020)年9月13日,我用 Messenger 傳給學生會一則訊息: 學生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幹部是經全體會員委託民選的正副會長組織,況且組織章程第8條又明載決策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班代會議),若將幹部私下決議稱為會內決議,有失妥當。 不過,學生會回答:「你好,我們已經收到了!但近期學生會事務比較多,可能要按照順序往後排定。」目前還沒有收到任何回覆……只能希望10年後再來看虎高學生會章程,能看到改善了。說「學生會幹部決議」、「行政部門決議」(不過我們沒有行政部門啦),應該比較正常。 三、展望 南二中甚至在校網設有校務討論區,學生姓名遮隱一字後可實名制發表意見自由討論(例如會顯示「陳O珍同學」、「薛O埠同學」),學校相關單位也會回應,是非常好的做法——總比在匿名網路平台討論好。 希望未來能將相關幹部分內事項寫清楚一點,並且建立完善的課責制度,以促其負責。 {% note secondary %} 本文撰寫於2021年2月10日,2023年2月1日微調部分文字內容。 {% endnote %}

February 10, 2021 · Chalk

評2020年7月虎尾高中學生會章程修正案

2020 年 7 月 14 日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由學務處提案的《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修正案,但提案有不少問題: 一、提案程序 (一) 提案未依民主程序 章程第4條規定:「凡屬本校之在學同學即為當然會員,在校其權力(按:應為『權利』之誤)一律平等。」所以,虎尾高中全體學生都是學生會的會員。修正草案直接由學生會幹部提出於校務會議,沒有先徵求學生的意見,似乎也沒有經過班代大會討論,並不符合民主的精神。 (二) 提案應由學生代表直接提出 再者,會議資料並沒有列出提案的單位,這是文書組處理上的瑕疵。2020年7月14日會議後公告的記錄上,記載提案單位是學務處。但是,本項提案涉及學生自治事項,應該要由《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的「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提案至校務會議。另外,班聯會的指導老師是訓育組長,並不代表班聯會是隸屬於訓育組的單位。因此,這項修正草案就應該是要由(虎尾高中實務上向來由班聯會主席出任的)學生代表提出,而不是學務處或學務處訓育組。 今(2020)年稍早向學務處生輔組長廖健佑教官請教服裝儀容規定問題時,他也提到:如果學生對規定有意見,就應該交由班代大會討論、由學生代表提案。校方對此應是有認識的。 (三) 提案用語混淆問題 最後,提案究竟是要做什麼,也沒有說清楚。案由欄位說:「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提請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原本校班聯會組織章程同時廢止。」但是,後續的說明又說是「為因應現行潮流,本校班聯會組織章程擬修改為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依此看來,這只是對班聯會組織章程的修正。廢止一項法規,通過一項新的法規,是兩件事;「廢止 + 通過」與「修正」也是兩件事。提案並未清楚區分,令人無法了解提案背後的真正用意。 二、實質內容 本項草案部分修正條文(如第 12 條),涉及實質內容變更,可是修正說明欄位卻寫「僅修正序號」,是欺騙與會者的行為,可能導致校務會議做出錯誤的審查,實不可取;至於如第 5 條,除了修正序號尚有酌作文字修正,但修正說明欄位一樣只寫「僅修正序號」,雖然同樣是不正確的作法,但情節尚輕。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問題: 組織名稱(第 1 條) 虎尾高中班聯會組織章程是 2002 年制定,廖乃蓁主任主編的《70周年紀念特刊》也可以看到 70 學年度第 1 學期,就有召開「班長聯席會」(該書第46頁,現僅限校內瀏覽),應該就是現在班聯會的前身。可見,「班聯會」是虎尾高中學生自治組織固有的名稱。依中央規範1,各校學生自治組織可以尊重歷史名稱而定名為「學生會」以外的稱呼,立法理由就有例示「班聯會」。例如,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直到 2020 年,學生自治組織還是稱為班聯會。本次修正條文的修正理由居然稱「學生會為各校固定名稱」,實屬對中央法規的錯誤理解。 整體組織架構的安排 草案第 10 條將會長、副會長於會員代表大會下。但是,正副會長是由全體學生普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由會員代表(班代)組成,而班代是以各班為選舉區產生,兩者民意基礎/代表性不一。另外,會員代表大會是學生會下的編組,而正副會長是領導學生會的職位,如此在理論上將產生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地位高於正副會長的問題。 (雖然說,虎尾高中實務上班代大會主席幾乎都是班聯會主席擔任,而這會產生主席並非自與會成員中產生的正當性問題,但與本文欲探討的主軸無關,暫且不談。) 對「會員代表」一詞的定義 依照中央對「會員代表」一詞的使用,會員代表是由會員所選出,因此應該是指虎尾高中現行體制中的「班代」,而不是學生會行政部門的成員(班聯會幹部)。草案第 8 條提到會員代表產生方式是「選舉及徵選」,恐怕是錯誤地將兩者都視為「會員代表」,將造成中央注意事項與虎尾高中組織章程用語不一狀況。至於,如果將本條會員代表,理解為班代,將導致班代可以透過選舉及徵選產生,同樣會有班代未經民主程序產出,不具代表該班學生民意正當性的問題。 另外,學生會行政部門的成員,修正條文混用「幹部」、「組員」,亦應予以統一。 三、結論 本次修正草案,立法技術略顯粗糙,除了文字用語不統一(如第3章混用徵選、甄選)、筆誤(如第 8 條修正條文「其會員」應為「會員代表」),或是條文架構問題(例如 第 3 條屬於總則章,不應該出現對於職務的「明確規定」,修正條文第1項第1款有關召開幹部會議的次數,應該在幹部會議章節規定),的形式上小瑕疵外,尚有上述的問題。草擬者應再多加思考,指導單位(學務處)也宜負起輔導的責任,促成更正確的提案產出。 附帶一提,第12條規範新任幹部由現任幹部甄選面試產生,在《告白虎高》可以看到不少指出問題與提出疑義的貼文,但學生會卻未正面回應,也很可惜。 (本文原撰寫於 2020 年 7 月 3 日,2023 年 2 月 1 日擴寫,2024 年 3 月 18 日潤稿。) ...

July 3, 2020 · Ch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