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時期,虎尾高中的政治受難者

白色恐怖時期,虎尾高中的學長姊,也曾經在威權政府的陰影中,遭受殘酷對待。本文介紹兩位政治受難者:高草與漆聖剛,前者是虎尾高等女學校(虎尾女中前身)畢業生,後者是虎尾中學(男校時期)的學生。比起歷史課本中遙遠的政治風雲,從這些與我們在不同時代下身處同一校園場域的受難者故事中,更易成為理解歷史、理解自由與人權的入口。 壹、高草 高草 (1926-1952),莿桐人,虎尾高等女學校畢業。 1940 年,高草考入虎尾高中的前身「臺南州立虎尾高等女學校」。虎尾高女畢業後,被日軍徵召至華南戰場,在廣州當護士。1945 年日本無條件投降後,高草與其它華南地區的臺籍護士一起,被移交給國軍,編入「臺籍官兵集訓總隊女子大隊」,接受精神改造,在此認識來自臺灣的教官黃怡珍,還與一些臺籍日本兵戰俘組織讀書會。 1946 年中,集訓總隊女隊員返回臺灣,高草先後在莿桐國民學校(今莿桐國小)教書、在李萬居經營的臺北《公論報》上班,及在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擔任護士。此時的高草經由黃怡珍及其丈夫、臺大醫學院講師蕭道應介紹,協助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省工委)抄寫文書、傳遞聯絡訊息。1951 年回到雲林老家,在莿桐鄉衛生所擔任護士,但因引導中共前臺大黨支部幹部王子英到土庫一帶藏匿,王子英被逮捕後供出高草的協助,使得調查局在該年6月1日,逮捕高草。 藍博洲先生在《台灣好女人》一書中提及,高草被捕時月經來潮,逮捕過程中下體一路流著經血。林傳凱先生則在以〈流血的身體、寂寞的枯骨〉為題的一篇散文中提到,高草被關押期間,出現精神問題,例如(1)絕食、自殘、喃喃自語,(2)在牢房裡以經血寫下陳情書,或是(3)在審訊時咬破手指,血書「請原諒我,中華民國萬歲」等字句。 官方認定,高草加入共產黨,自願協助刻版翻印毛澤東的著作,擔任聯絡工作(國安局檔案中給了高草一個「匪高級女交通」的稱呼),涉及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的內亂罪,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於 1951 年 12 月 7 日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952 年 2 月 22 日,於馬場町執行槍決。 高草的有罪判決與刑罰、沒收的宣告,已經在2018年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撤銷。 參考資料 藍博洲,《台灣好女人》,聯合文學出版,2001 年,頁 45–71。 林傳凱,〈流血的身體、寂寞的枯骨──側寫「白色恐怖」下雲林地區的兩位女性〉,收於胡淑雯、童偉格編,《靈魂與灰燼:臺灣白色恐怖散文選 卷四 原地流變》,2021 年 4 月,頁 219–234。 政府檔案可參見:國家人權博物館(前促轉會製作),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 高草 頁面,2024 年 8 月 10 日查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107 年 12 月 7 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公告,行政院公報 24 卷 234 期,2018 年 12 月 7 日。 貳、漆聖剛 漆聖剛 (1951-),江西省宜豐縣人。 根據警總起訴書、軍法判決所說,漆聖剛因為在1966年間,經常收聽中國大陸地區的廣播,受到影響。1967年9月進入臺灣省立虎尾中學後,先後在英文課本、國文課本上寫下歌頌毛澤東的文句,並在教室黑板上寫「打倒美帝蘇修」、向同學宣傳中共力量強大、應該崇拜毛澤東等,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發現,解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軍事檢察官嚴同暉以漆聖剛涉犯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在1968年3月6日提起公訴。1968年3月30日,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張玉芳軍法官作成判決,處漆聖剛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理由主要是: 查「打倒美帝蘇修」係共匪欺騙世人,挑撥中美邦交之宣傳說詞,而頌揚毛匪,均有利於匪,而毛匪為叛徒,早經政府通令申討有案,被告漆聖剛於書本上書寫歌頌毛匪詞句,又在教室書寫有利於匪文字,並以言詞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已為多數人所共見共聞,其犯行應依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論究。 漆聖剛在1971年11月30日刑滿開釋。1995年5月,他依照《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規定,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給付補償金。基金會經過討論後,考量警總的軍事判決雖然有漆聖剛的自白、證人陳哲仁等人的證言,以及獲案的證物作為證據,但是所據以得到心證的事實「收聽大陸地區廣播」、「書寫『偉大的舵手、世界的領袖』於高中英文第1冊62面」、「在教室黑板書寫『打倒美帝蘇修』」都是言論、思想層次的行為,認為「本案非有實據」,在2001年3月通過予以補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也在2019年5月30日公告撤銷漆聖剛的有罪判決及被宣告的刑罰。 參考資料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68年3月6日〈57警檢訴字第132號〉起訴書,嚴同暉軍事檢察官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68年3月30日〈57初特字第23號〉判決書,張玉芳軍法官 漆聖剛,國家人權記憶庫 漆聖剛,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 公告撤銷案件查詢:漆聖剛(57)初特字第23號(108/5/30),法務部轉型正義業務專區

April 4, 2024 · Chalk

修澤蘭建築師在虎尾高中有哪些作品?從舊檔案探索

最近這幾年,虎尾高中開始重視學校的歷史,不僅將歷屆校刊、畢業紀念冊上架到校園電子書平台(考量資訊安全及畢業生個人資料保護,現在僅限校內瀏覽),也把校園歷史融入教學中。比如,高一的寫作比賽就是以修澤蘭建築為主題。 虎尾高中的校園文史,還有許多可以繼續深入探討的議題。例如,80周年紀念特刊中的幾篇校園建築文章,以虎尾本地文史工作者華武壟先生的 Facebook 貼文為參考來源,提到校內多棟建築均為「臺灣第一女建築師」修澤蘭所設計。但是,從陸續「出土」的史料來看,可以陸續發現,似乎沒這麼多建築是她設計的。 虎尾高中校內還有很多檔案、文物…等待發掘,處處都是史料。像是金英館舞台旁的小房間是以前國樂社辦公室(註2),有很多文宣品、演奏服、樂譜…,而弘教樓是早年虎尾女中時期的行政中心(註3),2樓校史室也有諸多文物。比較鮮為人知的,是弘教樓1樓最靠近光復路的教室,是庶務組的檔案室,裡面有不少校內工程的原始工程圖、招標文件,提供校園文史研究重要史料。尤其工程圖,既有建築樣式、建築所在(基地圖),又有建築師署名,很多相關資料能由此發掘。 111學年度第2學期,筆者在庶務組檔案室看到不少珍貴檔案,也釐清了不少校史研究上的問題。筆者便想以當時在庶務組檔案室看到的資料為基礎,釐清校內到底有哪些建築,是修澤蘭所設計。查閱檔案後,初步結論是:虎尾女中校內建築由誰設計,與校長有關。到目前為止,就筆者所知,只要是曹金英校長任內的建築,就是修澤蘭所設計。 檔案概況 檔案室裡,看到最早有1957年(辛仙椿校長任內)虎尾中學會議紀錄,虎尾女中方面,最早是1958年何珍淑校長任內的工程文件。至於較接近現代的,有體健大樓建築模型、薛東埠校長任內午餐招標等資料。在虎尾女中資料方面,筆者依照校長的任期,將這些工程文件區分成何珍淑校長、曹金英校長、石宛珠校長、陳永英校長、李士崑校長五位任內資料,這些資料的概況是: 何校長任內的工程文件遺留不多,只有最後47、48年的工程圖,均由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設計,看圖上的建築樣式,今日應已不存。 曹校長任內工程多由臺北澤群建築師事務所修澤蘭設計,包含舊介壽樓(位在今日介壽樓西棟址,陳龍雄校長第一任任內拆除)、舊生物館(已不存,大致位於今圖書館址)、舊科學館(已不存,大致位於今明德樓址)、弘教樓、逸園(位於今至善樓至專任辦公室一帶,外觀與今紫薇園相似)、運動場(楊校長任內已改為PU,其前亦有多位校長整理過操場)、勵學樓、舊游泳池(位於今綜合館東側草坪)。修澤蘭的建築散布全校各處,可見曹校長當年應該是委由修澤蘭規劃整體校園配置。 殷寶寧(2019)《現代性的魅惑:修澤蘭與她的時代》一書中提到,修澤蘭的政商關係不錯,與國民黨不少負責教育的官員熟識,比如省教育廳長劉真。就筆者對曹金英校長的認知,她應該在黨國也算略有地位,修澤蘭應該是她透過關係邀請,或是由某位官員推薦給曹校長。筆者先前與吳清海老師聊過,他大致同意修澤蘭之所以會承辦虎尾女中的校園設計,與曹金英校長大有干係,但他的推測與筆者不同,是認為修澤蘭與曹校長為好友,才到校幫忙。 石校長則多與新竹的賴方伯建築師合作,現存金英館即其作。推測,這是因為石宛珠校長是自新竹一女中調任而來。 陳永英校長(題外話,截至2023年,虎尾高中一共有四位陳校長,為陳東榮校長、陳永英校長、陳龍雄校長、陳惠珍校長)、李士崑校長,似乎沒有偏好特定的建築師。另外,五位校長任內的工程,營建部分多由虎尾一帶的本地廠商負責,沒有再從臺北、新竹等地延聘。 金英館、詠絮樓均非修澤蘭設計 金英館是曹校長任內開始計劃的綜合體育館,籌備未久,即成波臣,師生無不引以為憾。石校長接任後,延續興建計畫,到曹校長逝世後次年才完工。當時報導提到金英館「設備新穎,富麗堂皇,可容納觀眾二千餘人」,「係雲林縣境第一座最完善、最大的體育館。」(見校史室57年校聞剪報)。金英館由誰設計,是曾經在網路上爭論的議題。虎尾高中早年,採信是修澤蘭設計的說法。(註4)工程圖上,賴方柏建築師的簽名是重要發現。筆者瀏覽過曹校長、石校長任內主導建築的文件後,發現都是不同建築師設計,也就是說,特定校長喜歡與特定建築師合作。那麼,網路上爭論的金英館究竟是修澤蘭設計?修澤蘭委由賴方伯當槍手?還是賴方伯設計?這個問題,透過金英館工程圖,以及上述的發現,可以確知,金英館就是賴方伯所設計,與修澤蘭應無關係。 另外,華武壟先生亦認為女生宿舍(詠絮樓)為修澤蘭設計,但是,筆者在民國65年第二期女生宿舍工程圖上看到,並非修澤蘭的手筆。華武壟先生又謂,西側圍牆也是修澤蘭設計,但是從工程圖發現,該側圍牆在民國90年間颱風損毀,有重建,只是刻意模仿曲線設計而已。 對虎尾高中的建議 史料是歷史研究的根本,虎尾高中應可多加重視,《校史》作者張忠語老師直指校史室變成儲藏室,實在令人痛心。至於庶務組檔案室保存環境極其糟糕,紙箱塵封多年,開啟時還有不明小生物竄出,對比隔壁文書組檔案管理空間有專用鐵櫃,差別對待非常明顯。庶務組檔案室有很多具校史價值的寶貴文件,例如辛仙椿校長任內的虎中會議記錄(看到後,已經徵詢總務處許可,把這份紀錄移到校史室)、虎中虎女歷來重大工程的原始資料,期盼學校能多付出心力,關照這些檔案。 (上圖是庶務組檔案室內部,2022年3月29日拍攝。) 在111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有關會議討論的校務發展計畫中,校史室將能獲得3,000萬元經費挹注改善,值得稱許。不過,史料並不是只有在校史室裡。說不定,各處室的鐵櫃中,也有滿滿的驚喜。 研究學校歷史,還能促使我們多加思考現在學校政策。2017年間,薛前校長有意改建金英館為「多功能場館」,申請108年重大工程補助。結果,當年請來「臺灣第一女建築師」規劃的校園,竟然被國教署訪視委員評論為「校園空間、動線缺乏規劃」,要求虎尾高中檢討(註5)。可見,李士崑校長接任以降,因為虎中、虎女民國68年合併,學生人數倍增,歷任校長莫不努力增添校園硬體建設,但是往往缺乏規劃、急就章,實在令人哭笑不得。最近虎尾高中擬建風雨球場,又要改建金英館與介壽樓東棟,希望能汲取教訓,不要再荼毒美麗的校園。 腳註 註1:前者110學年度起為班級導師,後者2022年7月已退休,請參考李汶珊(無日期),《國立虎尾高級中學110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紀錄》(2021年召開);同作者(無日期),《國立虎尾高級中學110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紀錄》(2022年召開)。 註2:國樂社原設於金英館,105學年度起,虎尾高中為提供管樂社練習空間,校內社址大搬風,不少社團被從原址「趕走」。其中,國樂社遷至藝術館地下室,也才有2019年暑假因總務處委外冷氣施工團隊,施工不善,導致地下室淹水,大批樂器、樂譜及珍貴文件泡爛,只能全數回收丟棄一事。有關當年全校社址搬遷,請參考吳俊穎(無日期),〈逆光〉(LINE 記事本貼文),轉引自 Draga543(2018年8月1日)〈[問題] 真的拿虎中現任校長沒輒〉,收於批踢踢實業坊《看板 HWSH》。 註3:殷寶寧(2019),《現代性的魅惑:修澤蘭與她的時代》,典藏藝術家庭,ISBN 9789579057523 書中指出,修澤蘭女士設計的校園,行政中心不會在中軸線上,顯示學生才是校園主體的理念。 註4:林進發記錄,《國立虎尾高級中學106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紀錄》(2017年8月30日召開),頁43討論到金英館改建的議題時,主席薛東埠校長裁示:「建物為當時修澤蘭名建築師設計,素有北景美南虎女校園美景雅號,若被文資保留尌不能動了。」 註5:參考吳文貴,〈2017.04.25本校金英館改建訪視紀錄〉;陳定宏、吳泉湧(2017年4月25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108年待補助新興工程實地訪視意見表:虎尾高中多功能活[動]中心興建工程〉,均收於:林進發記錄,《國立虎尾高級中學105學年度5月份主管會議紀錄》(2017年5月11日召開),頁9-12。

April 29, 2023 · Chalk

虎尾女中「恆園」到底在哪裡?

研究虎尾高中校史以來,經常在文獻資料或是舊相片看到「恆園」。綜合各項資訊來源,「恆園」乃是曹金英校長任職期間(民國48-56年),在虎尾女中設置的一處漂亮花園。只是,並未閱讀到恆園具體所在位置的資料,從相片中也無法判讀。 圖 1: 石宛珠校長與來訪貴賓於恆園前合影。原始圖片由虎尾高中提供(校史室檔案編碼:H-2020-015-008-002)。 2022 年 3 月底,在校史室的玻璃櫃中,找到一本從未看過的小冊子《讓校園更美麗》,終於得以解惑。 這本書的內容摘自《虎中科學月刊》第 4 卷第 4~6 期,為虎尾高中張武宏老師指導科學研究社李雪溱、李淑娥、陳明祥、蔡明儒等四位同學,在 1979 年完成的校園植物調查報告,全題為《讓校園更美麗——省立虎尾高中校園景觀植物之過去、現在及未來》。書中第 12 頁提到恆園是「位於藝術館及科學館之間的另一校園特殊地帶」。由此可知,恆園的所在地,就是今日的紫薇園。 書中說,「本區於虎女時期為一景觀區,由於附近建築物之增建,將原有風貌完全褪色。」因為教學樓、藝術館、科學館、至善樓等四棟建築物,都是 1979 年虎中、虎女合併後才興建,筆者猜測以前恆園的範圍,可能從金英館北側一直到虎尾女中舊禮堂(大約位在今至善樓位置),是虎女校園東側一處美麗的帶狀花園。 圖 2:《讓校園更美麗》書照。筆者攝於 TEAL 教室。 2023 年寒假回到虎尾高中,特別前去紫薇園探訪。以下這張照片,便是恆園在1960年代由曹校長開闢後,過了六十年的樣貌: 圖 3: 紫薇園。筆者自攝。 紫薇園的舞台造型,似乎有意無意地模仿原有的恆園。台前有一塊碑銘,上面寫著: 紫薇園 2006.9.28 虎女時代此處即校園一景,2002年以來,本校同仁陸續自力完成生態池、花架、花台整修、創作「擁抱」藝品等,使原側立一隅、年久失修、蚊蚋滋生之地,頓然氣象一新。今鳥語花香、竹勁魚躍,師生游息其間,斯為樂也,特以此園二株珍貴百年紫薇樹名之。以感念師生同仁愛校情誼,令我虎中、虎女校友緬懷母校一草一木,是為記也。 由此碑銘不難了解,在合併後虎女一校校舍不足容納兩校師生情況下,花草扶疏的校園處處蓋起水泥大樓,恆園造景於焉荒廢。直到2000年代,才加以修繕。 圖4: 碑銘照片(筆者自攝)。特別的是,這塊石碑上沒有署名落款。

April 6, 2023 · Chalk

略評虎尾高中學生會2022年9月版組織章程

去(2022)年9月在虎尾高中學生會 Instagram 專頁上,看到組織章程修正案經班代會議通過的消息,非常好奇修正後的內容,只可惜沒有看到全文。前幾天無意間在學生事務資訊網看到此版本章程,閱後發現,立法技術、學生權利保障與學生會權力制衡設計,有長足的進展(過去行政部門幹部常有良好理想,但法制技術上卻有一些進步空間,參閱2020年7月版章程評析、2021年2月版章程評析)。 以下,初步提出一些不完整的看法,盼供未來修法參考。 1. 未依照修正程序,本次修正應屬無效 依照110年2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的組織章程第29條:「本章程由現任學生會會員代表修訂、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學生會組織章程的修正,需要經過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並經過校長的核准。雖然筆者認為立法者是對學生自治缺乏了解,才寫出這樣錯誤的條文,因為:學生自治乃是學生可以自主決定的範疇,學生自治組織章程修正,理應由學生自治組織自行辦理,不需要學校的同意。然而,既然已經訂定這樣的條文,在修正時仍應遵循法定程序,才會合法。如果未依照章程明文規定的程序修正,本次修正應屬無效。 經查,111-1 期初校務會議紀錄並沒有提案修正學生會組織章程,因此,此次修正不合乎正當程序,嚴格而言係屬無效,應 (1) 提請校務會議追認,或 (2) 回歸適用 110 年的版本,才符合法治的程序。 2. 簡稱沒有列入法規的必要 第一條係仿人民團體相關辦法立法例,本次並未修正。但個人反對將「虎高學生會」簡稱列入,因為簡稱應該是約定俗成的用法,如何簡稱,聽任會員及會外人士(如他校學生會來訪貴賓)自行處理即可,無須列入。 除此之外,如同先前所說,以前簡稱「虎中班聯會」,2020年修正漠視此一傳統,將虎中班聯會改為虎高學生會,歷史傳承斷裂,個人並不贊同。 3. 宗旨 第二條將法源依據與宗旨合併規定,是極佳的立法例。相比110年版本,111年版本移除第四句「協助校務推展」的描述,但這個宗旨相當恰當,何況學校也有不少活動是委託學生會辦理,不知為何學生會要刪除該句?至於未被修改的「虎尾高中優良傳統」及「良好校風」的內容,有欠明確,是個若非無法實現、就是各自解讀的宗旨,應可刪去。 4. 第三條 第三條規定學生會的職務,但以總則篇而言,實屬瑣碎。會議之詳盡規定,允宜列入其後各章。 第三條是此次修正中,保留原有架構,但內容修正較大的條文。對比110年版本,本次正確地將第一款「會員代表」修正為「幹部」,值得讚賞。除此,「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被修改為「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對於學生會行政部門事務的推動,應更能發揮效率。 此版本亦將110年第二款「配合學校行政,由學務處指導辦理、規劃各項活動,並依學生會決議辦理」完全刪除。原有條文除了將學生會自甘降級為學務處下屬單位,還有混淆學生自治組織與其他學生組織(如社團聯合會)職能之虞。此次刪除,體現對學生自治正確理解。但仍要再次呼籲,學校應儘速輔導各社團成立社團聯合會,或由學生會活動部改組,以釐清學生自治組織角色。 修正條文第2款是原有條文第3款,但原有條文僅說「保障學生權利」,與第2條宗旨的意思重複,本次則更詳細地說明了如何保障學生權利。 修正條文第3款為原同條第4款移列,僅款次變更。對於本款「指派」用詞,本文認為應依校務會議議事規則修改為「推派」,或依整體修正後體系改為「選舉或指派」(參見修正條文第52、53條) 修正條文第4款係修改自原同條第5款,除明訂召開班即代表會議之次數外,亦本於民主的精神,增列召開該會議旨在「傾聽並廣納會員意見」。 本次修正亦將原條文第二項「(四、五點詳見第六章、相關會議)」這樣的註釋性質文字刪除,較符合我國法規的體例,作者贊同。 修正條文第4條移列自原第9條,並將「指導」改為「輔導」,較符合教育部範本意旨與學生自治的精神。最近有大學法修正草案認為「輔導」也可改為「協助成立」,讓大學減少干涉大學學生會,未來可考慮是否如此修改。不過,也要考慮到高中與大學畢竟仍有不同,審慎考量。 5. 會員章 第六條「具有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籍之在籍學生者」,文字運用有冗贅,應予修飾。「一率平等」亦有錯字。 第七條第一款「創制複決」,似乎未見於後續各章節相關規定,應該如何實施,需要規定程序,否則即成具文。第四款「請願」亦同。 第二款「幹部、組員」,為了讓全文體系統一,應該改稱「各部部長或部員」。(事實上,以學生會規模,宜稱「各組組長或組員」。) 第八條規定會員義務,惟繳納會費是否為義務?第二款用語是「得繳納」,代表此版本章程雖然預告了未來收取會費的可能(原有章程並無相關規定),但是會員仍可選擇是否要繳納。因此,本文認為繳納會費,並非義務,第二款應予刪除,逕於第六章規定即可。或者,參考他校立法例,在基本權利(如會員代表選舉罷免),有無繳納會費對會員權利不生影響,但在福利的部分,則可規定繳納會費者有特殊優待。可以將第二款改列為第八條之一,將會費相關的議題規定於此。試擬草案: 第 8-1 條(繳納會費者之特殊優待) I 當學年度/學期繳納會費者,本會得減免其部分會內活動報名/入場費。 II 繳納會費與否,於第七條權利,不生影響。 以上草案的第二項,在解釋上應屬當然,但為了避免誤會,仍然列入。 6. 初步結論與建議 本次修正奠基於原有章程基礎,大幅修改學生權利保障與學生會權力制衡設計,值得讚賞。 本質上屬於行政組織法,卻模仿憲法體例,略顯不倫不類。不過大部分學校學生會修正章程,也是如此。 部分立法用語仍值商榷。 建議學務處可訂定《國立虎尾高級中學促進學生參與校務治理與協助學生自治辦法》,釐清學校與學生會關係;學生會可制定《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辦法》,將學生權利保障從組織章程中抽離。

February 18, 2023 · Chalk

評虎尾高中學生會112級正副會長政見落實情形

虎尾高中的112級學生會正副會長(即原班聯會主席)選舉,由蘇柏任同學當選會長、陳盈蓁同學當選副會長。由於其政見發表會錄影訓育組已設定為私人影片,無法觀看,以下就先列出當時留存的逐字稿,再依此整理政見,檢查是否落實,並評論之。 政見發表會紀錄 **蘇柏任:**鄉親啊!各位同學帥哥、美女,大家午安、大家好! 看有大家心情遮好,讚啦。好,我是學生會長三號候選人蘇柏任。 **陳盈蓁:**大家好,我是副會長候選人三號陳盈蓁。 **蘇柏任:**是按怎咱來參選這个咧?咱的這个參選動機,其實著是講,希望我們在未來會使為咱這个虎尾高中,咱遮的土地、遮的學生仔,來共大家服務。這个學生權益的部分,咱盡力來共爭取。啊閣有咱這个軟硬體設備的部分,阮嘛來共做更新、做修繕,完善咱虎尾高中,予咱虎尾高中閣進步的未來。 **陳盈蓁:**接下來是我們的政見。 政見一:我們希望可以改善學校的廣播設備。我們知道有很多班級都是聽不清楚學校廣播的內容,這樣會造成我們在資訊傳達上的不清楚。那就是希望大家可以選我們,讓我們進行全校性的建設,然後修繕。 政見二是改善抬餐道路的路磚。那個路磚是上下凹陷的,容易造成行走的不便,然後也容易造成大家的跌倒,那我們就是希望能進行改良。 **蘇柏任:**閣來講到咱這个多元活動的部分。實在很多人跟我反映說「什麼是多元活動?」我在這邊跟大家解釋,咱多元活動這个範疇誠闊,咱主要是講學生呢會使來共咱學生會,來共咱提供意見,告訴我們說想要辦什麼樣類型的活動,啊若真正足濟,我們學生會協同辦理,按呢活動會當更加的多元啦。 啊閣來著是講著咱勵學樓的這个盥洗設備。喔!逐家攏按呢:有時候體育課下課,抑無講中晝咧洗碗,彼攏愛排隊呢,著無?排隊,啊排到〔?〕啊。所以說,我們之後會向校方建請,希望會使增設咱這个盥洗的設備,予逐家這个同學會使愈來愈方便按呢啦,啊嘛會使增進,某方面來說,增進我們勵學樓整潔。以上是我們政見。 **陳盈蓁:**那這些政見都是我們自己親身有體會到,或者是大家很多都會反映的問題,也希望大家投三號,讓我們把這些問題好好地改善。 **蘇柏任:**大家也都可以看到,其他候選人政見也都非常地優質。希望大家深思熟慮之後,可以投出你們手中的那一票。當然,最好投給我們啦,好不好?請大家支持我們三號候選人好不好? 落實情形 我們大致可以摘要出以下四點政見: 一、改善學校廣播設備。其實這是師長和同學雙方的問題,設備是無辜的。通常教官廣播都很清楚,而有些老師廣播聽起來就糊糊的,講話者自己口齒需要注意清晰。而就同學來說,如果整間教室如果都很吵,那設備再怎麼好也聽不到廣播。設備組本 (110) 學年度開始試行無聲廣播,對改善此問題效果良好。我認為,這個政見可以算是有落實的。 二、改善圖書館旁虎溪文學步道(圖書館與體育館中的方格步道),避免跌倒→明顯沒有任何改變。 三、辦理多元活動:若同學有想辦的活動,跟學生會討論,學生會盡量幫忙。→本學年度的活動似乎跟 109 學年度沒差多少?我不清楚有沒有實踐。 四、勵學樓增加盥洗設備,滿足如體育課下課或中午吃完飯洗碗之需求,同時增進勵學樓的整潔→應該沒增加吧?這裡,蘇會長當然是混淆了盥洗設備與洗手台,前者應該是不可能在教室大樓出現的(特別是這棟建築頗具文資潛力,請參見拙文《修澤蘭建築師在虎尾高中有哪些作品?從舊檔案探索》),後者倒還有可能。可是,他選的畢竟不是總務處主任,而是學生會長。 在政見二、四的情況下,沒有首長許可、總務處作苦工爭取經費辦工程,是不可能落實的。我向來認為,要嘛學生自治選舉不該提這種政見,要嘛就加個「向學校爭取XXX」的前綴,誠實些。

September 10, 2022 · Chalk

請虎尾高中先調查學生購買校刊意願,再收取代辦費

這篇文章原本是2022年8月23日寫的,在2025年2月5日修訂、2026年2月16日再修訂標題。現在,虎尾高中註冊收費項目已經沒有「虎溪」校刊訂閱費用。 背景 國立虎尾高級中學(虎尾高中)110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寒假須知(點選連結:教務處→法規查詢→註冊組)第八點「費用繳交項目」規定(下稱繳費規定),當學期有向學生收取「虎溪(學年)」費用,每位同學73元,並列於「代收代付費」項下。 法律上問題 校刊訂閱費用應屬代辦費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指的是「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而代辦費指的是「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因此,校刊費用似乎視為「代辦費」較為合理。 臺中市文華高中的學生自治組織「文華青年自治會」也於109年班代大會答覆意旨認為校刊費屬於代辦費。( https://reurl.cc/eOdxDK ) 而虎尾高中繳費規定也將團體保險費、家長會費等主管機關明文規定是代辦費的項目,列為代收代付費,可見規章制定者本身對這二種費用的界定就有誤會。 因此,雖然虎尾高中將校刊訂閱費用列為代收代付費,以下還是將校刊費用當成「代辦費」來討論。 代辦費原則應依意願收取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下稱中央規定)第五點第一項提到:「代辦費中除團體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等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均屬自由繳交費用,學校應事先調查確認學生繳交意願,並經其同意始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且於辦理活動或支用經費二個月前,不得先行收費。」 個人打電話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組中行科詢問,答覆意旨大略是:「教育部主管高中,除了團體保險費、家長會費二個例外,其餘代辦費都應該事先調查學生是否同意繳交,才能收取費用。」但個人就學三年間(108-110學年度),印象中虎尾高中都沒有調查學生是否有購買《虎溪》校刊的意願,就逕行收取費用。 未經同意收取校刊費用,並不合於中央規定。建議虎尾高中應事先調查學生是否願意購買虎溪校刊,才向學生收取費用。甚至,這一中央規定是民國102、103年間訂定的,虎尾高中恐怕也需要考量,是否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9條,退還歷年學生遭違法收取的費用。 尊重自由意願 在法制面上,法規已經明確規定。但或許在政策上,會有反對的看法,認為事前調查意願,會造成主編校刊的青年社困擾。因為,強制購買下大量印刷,廠商才好找;如果調查意願,不僅增添程序麻煩,印刷成本分攤後,也可能導致單本價格拉高。 可是,校刊交由學生決定是否自行購買,才符合自由市場機制。如果開放自由購買後,因刊物內容不為多數同學喜歡(這在它校經常發生,如:太過文學性),而購買本數降低,確實會有廠商難找、單價提高等事,但此即自由市場機制的表現。若真的發生這種事,也可以督促編輯方善加利用學生所繳費用,製作能迎合學生口味的刊物。 現在閱讀管道多元,也有學校改發行線上校刊。虎尾高中截至109學年度的歷年校刊,也早經圖書館掃描上網,能連線網路就能瀏覽 (http://hbook.hwsh.ylc.edu.tw/) ,應尊重同學是否購買、若購買是否要買紙本的意願。尊重學生意願,更符合民主的價值。 (2025年註:以上網址已經改為限校內 IP 連線) 虎尾高中調查管道多元,可以委由學生會交班代調查各班購買數量,或由青年社方面自行製作表單調查全校有多少人有意願購買。行政處室、各社團與學生自治組織,都有調查的經驗,執行調查應不至於造成太大困難。 薛東埠校長甫到任時,曾經下令停訂救國團雲林青年刊物;虎溪與雲林青年皆屬文藝性刊物,除發行單位不同外,本質並無差異。 總之,文學教育有很多方式,不一定要強制購買特定刊物。

August 23, 2022 · Chalk

對虎尾高中堅持實體期末考的意見

本文2022年6月24日發表於舊部落格,2023年4月4日改寫部分段落。 虎尾高中最近決議:仍然請師生到校,如期舉辦期末考,也就是實體考試。對於這件事,小小畢業生的個人看法如下: 一、反對實體期末考 個人立場是反對實體期末考。主要原因,是衡量「遠距教學,不辦期末考/遠距考試」與「到校實體期末考」兩方案的利弊: (一) 遠距有助防疫;若實體到校,防疫工作困難 依校網日前公告,首週實施遠距期間,虎尾高中確診學生比例降低(「僅剩個位數」)。雖然沒有更詳細數據讓我們嚴謹推估,但是可以大略地推測:學生遠距、不到校,能避免群聚造成的染疫風險。 或許主事者認為,類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如果辦理實體期末考,學校要遵守防疫規定」的做法是可行的。也就是,要求師生依循防疫規定的前提下,學校辦理實體期末考就沒有問題。但是,依照個人經驗,防疫規定相當嚴格,不符合中學生常情。比如說,規定是吃早餐、午餐時不說話、使用隔板,但同學許久未見,難免想要聯絡感情,一定會有不小心忽視防疫規定,開始聊天的可能。 因此,個人認為,遠距教學能夠減少師生間的近距離接觸,避免群聚造成的染疫風險。而實體期末考固然可以要求師生依循規定,但是要求歸要求,實際上是難以做到的,勢必增加傳染的風險。 (二) 確診後健康狀況受影響 依告白虎高匿名投書中,確診者分享的經驗,一些人有呼吸道症狀,如喉嚨劇痛;多人表示有長新冠 (long covid) 經驗,如爬樓梯至二樓會喘。如前所述,到校實施期末考會增加傳染的危險,高二生學測在即,不應承受如此影響健康的風險。 (三) 實體辦理期末考無法兼顧確診、隔離者權益 依教育部函文指示,確診、隔離者或請防疫假者,成績評量不應差別待遇。 但是,從虎尾高中第二次期中考實施經驗來看,上述人員的補考時程過於緊湊,有人是一天考七八節,不利考試當下身心調適。在心理狀態上,學校的行政措施對他們造成了差別對待。 二、對支持實體考試理由的反駁 支持實體考試者,主要理由是「實體紙筆考試較公平,能防止作弊」。個人有不同看法: (一) 實體考試利益,小於感染風險危害 感染風險所犧牲的,是師生的健康權。健康權受大法官肯認,為憲法保障(釋字第785號解釋理由書第9段),也是普世公認的基本人權。「實體紙筆考試」所要達成的目的是「防止作弊」、「公平」,也就是公平地測驗學生學習成果。個人認為,前者的危害與後者利益比較下,應優先考量健康權的保障。 (二) 如果有繁星推薦顧慮,可考慮調整學期成績計算比例 實體考試支持者另有「繁星採納學期總成績,在成績評量上需要公平」的考量。但是,告白虎高多篇貼文也指出,虎尾高中為尊重老師教學自主,平常成績本無一定評量標準。依個人修課經驗,確實只有高一時的國文老師李老師及選修其課程五學期的資訊科老師張老師,有給予非常明確、確實依照細項比例的平時成績計算公式。因此,個人認為,擴大採計平時成績確實對繁星有所影響。 如果真的不希望三段30%比例被平常分數影響公正,或許也可以將一段、二段佔學期總成績比例各從20%調升至35%,而非冒險辦理實體到校評量。至於同一年級同一科目自行實施之線上、多元的期末考,因為任課老師監考措施無法統一,就當然仍計入原本30%的平時成績佔分比例。 三、對學校的建議 現在已經決定實體期末考,木已成舟,上述意見就只能算是提出想法而已。不過,對於這次決議決策的過程,以及配套措施,個人仍有一些建議: (一) 防疫會議應向親師生說明決策考量 決定實體期末考固然是各學科教學研究會、課發會及行政、主管會議決議權限,但個人依然希望,決策時務必秉持校園民主參與精神,廣泛參酌親師生意見。另外,決策者應該有說明的義務:為什麼虎尾高中會採取這樣的做法?背後權衡的利弊為何?對於不同意見者的主張,為什麼不採納?以上均宜詳加說明,以昭公信,並避免爭議。 另外,地球村時代,傳染病流行日益猖獗,請學校能審慎思考,將新冠模式增訂於成績評量補充辦法之中(包含評量辦理方式決策程序),同時需要保障補考者的權益。訂定過程中,也要廣納親師生的建議,要以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處理。 (二) 若實體辦理期末考,宜嚴格落實防疫措施 1. 需監督飲食時落實防疫規定 個人建議,用餐時間宜有人(例如班級導師)在班上確實監督學生隔板使用,避免部分同學對防疫規定陽奉陰違,致使病毒透過飛沫傳播,或以氣膠方式留存於教室空氣中,進而影響他人健康狀況,及他人繼續參與全程考試的權益。 2. 宜避免非必要集會活動 例如:休業式其實可以於各班教室透過公播辦理,根本沒有群聚(即使在戶外)必要。依108學年度第2學期至今,本校疫情開始後辦理升旗經驗,在操場上根本就沒有社交距離可言。 3. 或許可以考慮全員普篩 行政院已發放給所有學生數劑快篩,建議所有學生返校前必須快篩,快篩結果上報導師,如有陽性者,宜考慮應否到校。教職員未施打疫苗達三劑者,亦同。為避免偽陰性情形,縱使全班全員快篩,該班也不應該自行放寬任何防疫措施。

June 24, 2022 · Chalk

虎尾高中歷年免試入學分數

2021年無聊搜尋的資料,2026年匯入新部落格。 民國103年,免試入學第一年,《中國時報》報導:「從超額比序的入學最低門檻可看出,雲林縣高中職校的實力不分軒輊,斗六高中、虎尾高中、正心中學、斗六家商、斗南高中的最低入學積分都是67分,差距只有小數點,不到1分。」(周麗蘭,雲縣5高中職 積分只差小數點,中國時報,2014/06/21。) 民國107年:78分。虎尾高中錄取512人,其中5A++有8人、5A+有14人,5A以上有95人。(自由時報) 民國108年,「錄取最低分數,包含會考及國中在校成績等總積分是77.5分,總錄取人數492人,其中教育會考成績5A++有6人,5A以上81人,報到率已達97%,預計開學前可達百分百。」(廖淑玲,雲林區高中職免試入學 虎尾高中報到率9成7、6人滿級分,自由時報,2019/07/22。) 民國109年:78分。(聯合報)

June 12, 2021 · Chalk

從「體育組教練事件」看虎尾高中的校園治理問題

2021年5月29日,星期六。 這天下午,在雲林縣虎尾高中的最大網路討論版《告白國立虎尾高級中學》(下稱告白虎高)上,出現了一篇匿名貼文。貼文的附圖,是在天色暗沉的學校操場上,打上兩排殷紅字跡: 虎尾高中體育組的她們 是如何在高中三年毀掉我/之後我踏上虎高操場 都只剩下膽怯 這篇文章在筆者來得及看到前,已經被刪掉了。但是,筆者晚上打開Facebook,一排滑下來全部都是《告白虎高》的貼文,滿滿的義憤填膺。 所以說,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一、背景:「體育組教練事件」不當管教造成學生陰影 一位普通科的同學,雖然未就讀體育班,仍自願在放學後配合虎尾高中田徑隊練習。但是,據他說法,學務處體育組的運動教練,卻屢屢敷衍、刁難、貶低他,阻撓他參賽。學校還在幾天內憑空訂定一份《虎尾高中普通班參加田徑隊對外比賽之規定》,規範內容不合理的條款,行政程序也不正當。 更甚者,這位同學想以土庫國中名義參賽,虎尾高中還打電話質疑為何土庫國中要幫忙他報名。同學徵詢學校體育教師同意後,借用器材練習,教練卻在體育班學生面前,指責他借用器材不報備。 畢業前幾天,同學終於在社群平台上,公開了這樣的舉動。 二、虎尾高中所採取的措施 (一)家醜不宜外揚,請你先刪文 這篇文章出現的數小時內,他就主動向匿名粉絲專頁申請刪除該篇文章,原來是學校致電他說明、討論。我想,電話中大概也提到希望學生撤下貼文,畢竟5月下旬是招生季,負面評論恐怕會讓家長送孩子前來就讀本校前好好地思考一番。 我們往好處想,刪了文章不就代表雙方互相諒解,希望就此了事嗎?可是,依照一位廖姓同學的發文(詳後述),還有幾份轉發的評論中所述,似乎是學校向當事人說明發文可能負上的刑事責任,導致當事人心生畏懼,才將文章撤下。 然而,在告白虎高刪除一篇文章,就跟南投縣政府想刪除旭光高中學生涉嫌性侵相關貼文一樣,只會讓事情愈滾愈大。112級學生會長當選人蘇柏任同學就在留言中說: 能夠如此效率的壓制學生的聲音,我知道我大虎中做得到,但紙鐵定包不住火的,如果不用適當的方式滅火,小心到最後玩火自焚了。 當天晚上9時許,身為當事人好友的廖姓同學,即在個人臉書頁發文(連結),並將網址貼到告白虎高,說:「如果沒人敢承擔風險的話,那就由我來吧」。 廖文題為〈給有考慮讀虎高的學弟妹參考參考〉,提到現在學校決策圈似乎視學生「不讀書就沒前途一樣」,接者舉出作者自身擔任宿舍自治會幹部任內,學校對待數理資優班與普通班標準不一、宿舍生活輔導決策未經溝通為例,並說明高層愈形無視學生意見,也缺乏與學生溝通、互相了解的誠意。而且,各行政處室之間權責區分不明,互踢皮球,屢屢導致學生無所適從。 文章結尾,他寫道:學校不應為了招生考量,壓抑學生對學校公開發表意見的自由,並發起「#虎高踢爆運動」,提出三大訴求:「一、學校道歉並改進錯誤。二、還給受害者一個公道。三、讓學校不要再無視學生的聲音」,期待本校學生能共同為自己發聲。學生會也在兩天後正式發文力挺,要求學校儘速調查,若屬實應將涉案體育教練解聘。 (二) 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這起事件學校一直沒有對外解釋,甚至沒有向全校學生做任何說明,直到當事人發現學校在5月31日召開校園危機事件處理會議後,遲遲沒有調查進度,向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爆料,讓青民協把這件事公開到檯面上,學校才願意回覆記者「疫情期間不方便開會調查」(但是,就在這同時,學校卻能召開校事會議、校務主管行政等等會議)。 結果,這起事件究竟有沒有處理?沒人知道。或許當事人希望解決的問題已經解決(筆者相當懷疑這點),涉案教練已經受到懲處(以我國政府機關做法,懲處應該就代表結案,至於根本原因有沒有處理,恐非所問),然而學校並未告知學生會,更沒有向學生公開,對學生來說,這就是一起「沒有下文」的事件。 學校的作法,並不尊重法定的學生自治組織,可見領導階層或許仍然覺得,學生是來來往往受教育的客體、三年換一批的過客,並非能夠參與校務的教育權主體。 三、學生的看法:沒有一面倒 疫情期間,最方便了解學生輿論的管道就是網路了。 就個人來看,廖文所述,教練是最後一根稻草,學校對學生的態度、要求刪文這樣的言論限制,才是其文章的重點。拿大家耳熟能詳的二二八事件來比喻,教練只是那位開槍的緝私員,外省人總督陳儀、社會文化衝突、經濟蕭條、通貨膨脹等才是問題根源。 但是,一些對其文章的評論(如#告白國立虎尾高級中學5893),讓筆者覺得很可惜。能擁有獨立思考能力,不會盲目支持與自己利益相同的群體(例如學生在師生衝突中都傾向支持學生)固然是好事,可是以這篇評論的態度,若整間學校都對如此事件袖手旁觀,未來還會有多少隱形的受害者? 學生會發聲支持貼文的 Instagram 留言也很有趣。如果有追蹤附近時間點文章的話,可以發現 Facebook 上初期是以挺這位當事人 + 嗆聲的廖同學為主,後續才有一些不同聲音冒出來,但是蓋不過留言、匿名、轉發評論等明顯主流的立場。至於 IG 上倒是不同立場者甚多,「如果是因實力不足或者是與教練們的私人恩怨而發這篇文章,我會覺得有些不妥」(bozhou_03)、「動點腦好嗎 全國賽事不是你想比就能比的 當我們每天訓練都假的?」(wun_jhih_lin)等。 由於筆者對體育界事務了解不深,甚至可以說是毫無了解,因此,筆者也只能針對學校體制與校園治理方面,來做一番討論了。 四、思考:虎尾高中有什麼問題? 從廖文對學校深刻的觀察與精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虎尾高中的決策高層,似乎還有著一些沉痾。以下就其提到的三點,略為分析: (一) 「不讀書就沒前途」的觀念 當然,每個老師有他的教學自主權,一所學校的風氣也會由這所學校自己形成。當教改的普世價值透過108課綱,希望導正台灣家長「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觀念時,雲林鄉下地方社區家長的傳統思維卻根深蒂固,難以撼動。學校仰賴家長把小孩送進來,自然也必須迎合家長的口味,以致本校積習已久,不思改變。就有身為校友的學校老師跟我說:「我感覺現今的虎尾高中,不比我們以前了!」 要說學校只會叫學生讀書嗎?其實也不到這麼嚴重。學校還是有老師相當注重社團發展、學生活動等,訓育組 + 活動組也把社團博覽會辦的有聲有色。我相信土庫國中的學弟妹來過耶誕成發,應該會覺得「這群高中生玩社團簡直是玩到瘋了」。可見虎尾高中決策階層對升學以外的事,可能沒放那麼多的心力關照,但學校還是在慢慢蛻變。 (二) 學校不重視學生意見,缺乏溝通 + 各處室分權不明 這個筆者是非常「有感」。先來說說自己在高二英語話劇比賽當天,跑了兩個處室時,目睹的一件小故事: 那天是校定補課日,我到教務處詢問:「請問今天是否有第八節輔導課?」結果教務處老師回答:「沒有喔。這個行事曆上有寫。」 此時,一旁有學弟妹問何時放學的問題,組長拿起電話打到教官室,結果不知為何,來往數句僵持不下,居然沒有結論。 下一節下課,為了確定下午何時去輔導學弟妹交通服務隊值勤,我又跑到教官室問:「教官,請問今天幾點放學?」結果教官臭著臉回答:「我們也不知道阿,這是教務處在處理的。」旁邊生輔組長補一句:「反正今天校車是5:05來啦!」嗯?反正我獲得答案了,所以就離開教官室,也沒多思考為什麼整間教官室充滿一股奇特的氣壓。 結果幾天後,一位任課老師上課上到一個段落,開啟閒聊模式,就講到了他知道的內幕:原來,當天學校沒有規劃輔導課,可是也沒有聯絡好臺西客運的學生專車,所以專車只能跟平常一樣17:05來。教師LINE群組一堆老師在問「什麼時候放學?」整間學校沒有一個人知道答案。學務主任到15:00(若無輔導課,是16:00放學)才在導師群組表示:17:05放學,第八節課請導師安排自習。這位任課老師大概心裡OS:「這是什麼操作?」所以就退群抗議學務處效率,第八節課把他的導師班帶到球場放風。 筆者很好奇:學生生活作息要點明明都是生輔組在提修法,那如果放學時間歸教務處管,虎尾高中的分層負責表是不是根本沒訂?(註:這個表就是每個公務機關都要訂定,寫得很詳細,通常會記明XX事由A人員負責,經B主管核定、最終決策者C說可以動才可以動。) 姑且再舉兩個自己比較熟悉的例子: 1. 晚自習 教務處2020年9月7日,在新任陳惠珍校長的授意下,訂定「非住宿生晚自習規定」並修改住宿生自習規定(且修改後者時,並沒有修改校內法規,而是直接下令)。這次的政策沒有經過學生代表參與的會議討論,引起軒然大波,告白虎高、靠北虎高罵聲連連,「學校怎麼都不聽聽學生的聲音?」當時,筆者向學生會、教官室等單位陳述過意見,大略意旨是涉及學生事務的法規修改,應該要開會,而且學生代表必須參與。 校長倒是有回應,但是最後採取的處理方案是:把《生活作息要點》有關放學後的內容全部刪掉,此部分交住宿生作息、教務處非住宿生晚自習規定處理。還特別說明,後者是「教務處額外提供的服務」,不是「生活作息」,沒有必要規定在《要點》。 等等,這又是什麼神操作?大家覺得「您決策應該要納入學生的聲音」,可是校長您指導學校的做法是「把原本合法的東西刪掉,然後把無視學生聲音的政策就地合法」? 2. 校務會議 2021年3月27日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虎尾鎮公所前瞻計畫與虎尾高中的合作,現在弘道路側、光復路側新人行道,還有學生必須要走10分鐘到台西客運停車場搭車的新制,都可以追溯至這場會議的決議。 只是,這場會議是在第一次段考期間,雖說事出倉促,可是學生代表課業纏身,難以出席。經過筆者詢問兩位出席的專任教師確認,這場會議的確沒有學生代表出席。 依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的規定,學校召開校務會議應有學生代表之出席,因此本場會議根本是違法召開,即使形成任何決議,應該也都無效。筆者在此建議,學校應考慮適當的辦理期程,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情事。 ...

May 31, 2021 · Chalk

評2021年2月虎尾高中學生會章程修正案

文書組近日公告110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校務會議(2021年2月22日辦理)資料,第15頁以下為學務處訓育組所提出的《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修正案。前一次的修正是在2020年7月(對該次修正的看法,可參見另一篇文章),依個人側面了解,兩次章程草案都是由學生會擬定,頗值肯定。此次修正重點,大致如下: 「幹部」全數改為「會員代表」。這裡,除了正副會長以外,公關、活動等各幹部,也包含109年7月章程所定「組員」,但實際上各組均只有2人,並無類似臺北市建國中學股長、股成員這樣的組長組員制度。 正副會長選舉機制: 現行制度:票選出來最高票者為會長,第二、三高票者為副會長。 新制度:正副會長聯名登記參選,得票最高組為正副會長,類似於我國總統直選後正副總統的產生方式。 原本每班只能最多推派2人,取消此限制。 新任會員代表(幹部)之產生,從原本「現任幹部徵選面試」改為現任幹部再加上準正副會長。提案者希望可「使其具備民意基礎」。 涉及學生事務會議之出席: 原本由正副會長其中一人出席,會內幹部、會議議題之受眾,「會內討論同意後」可以出席。 現在改成:校務會議由會員代表至少7名出席,其餘列席;其他會議由正副會長出席,其餘列席;議題受眾出(列)席方法同。 取消線上表單需要匿名,提交意見才會獲得討論的限制。 章程的修改權限由「會員」改成「會員代表」。 111級學生會的提案,相較前一屆在去年7月提出版本,有很大改善。不過,仍有幾點可以改進: 一、程序上的問題 首先,學生自治相關事務,應該要由學生代表自身於校務會議提案,因為訓育組長是指導老師,並不代表學生會隸屬於學務處訓育組。經由學務處提案,非但是多一道繁冗的程序,更是自甘矮化。(當然,訓育組長有指導的職責,學生會如果在提案前交由指導老師審閱提案,則無本文所指的問題。) (2023年2月註:因此,112級學生會先「會辦訓育組」後「上簽呈」給校長,或是直接由訓育組長上簽,都是錯誤的做法,應該要發函給虎尾高中才對)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2020年7月版本的組織章程,其修正權是在會員(第29條:「本章程由現任學生會會員修訂」),因此,學生會行政部門幹部如果要修正組織章程,若非經過班代大會決議,至少也要公開徵詢會員(全體學生)的意見。不過,這樣的民主程序在實務上執行起來相當麻煩,尤其原先訂定「會員」、也就是全校學生,會讓組織章程修訂跟臺灣2005年以後要修憲一樣困難。因此,筆者並不反對將章程修改權限改為班代大會等代議型機構,只是本次修正說「本章程由現任學生會會員代表修正」允許幹部自己就可以修(依據體系解釋,會員代表指的是行政部門的幹部,並不是班代),相當於允許行政權繞過立法權,雖可能是為了效率考量,卻也失去學生政府模式組成的學生自治組織中,權力分立的基本架構。 至於學生會這次修正章程,是否有讓會員知悉呢?學生會是否有發限時動態通知,無從查證(至少沒有設定成精選限時),不過可以確定它們並未以貼文形式公告於IG或FB。另外,第四、五次班代大會均未公告議程,且全學期五次會議均未公告會議記錄,因此也無從得知班代大會是否有討論這些修訂。 二、條文實際上的問題 (一)會員代表之定位 依教育部107年臺教授國字第1070102254號訂定的《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立法理由、常見問答集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範本)」意旨,會員代表應該是指虎尾高中現行的班代,而非幹部(組員)。這點於去年8月已與前屆副會長、學務處訓育組長、訓育組幹事討論過了。 國教署分法是幹部、會員代表,分別對應虎尾高中之幹部(組員)、班代。如果按111級此次修訂,將會導致對應名稱變成會員代表、班代。中央之會員代表雖未明定名稱,但是與虎尾高中使用此名詞之指涉對象並不一致,可以預期未來會有不清楚此處對應關係者,產生適用上的疑義。為避免上述問題,以下均以「幹部」稱新法中的會員代表。 (二)幹部之民意基礎 2020年7月修訂章程的邏輯是:有正副會長去肯認擇選幹部,幹部就具有民意基礎。亦與學務處幹事去年8月告訴我的相同。 這似乎非常合理,但總覺得有哪裡怪怪的。這種由現任幹部決定下一任幹部的事,就算幹部對天對地發誓,都無法杜絕黑箱傳言的悠悠之口。去年告白虎高就因這種事,又掀起一波討論。 如能增加班代大會同意權,限制會長的權力,比較符合現代政治理論的分權制衡原則。參考其他學校規定,臺北市建國中學的行政部門幹部就是由班聯會主席(兼任行政部門領導人。該校班聯會三權分立下設行政部門、班代大會、評議委員會)或主席當選人提請班代大會同意任命(參考資料:吳秉儒,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學生參與情形與態度研究,建中人社資優班專題研究)。至於具體做法,建議由次屆會長向班代大會提名幹部,被提名人出席班代大會,回答班代提出、有關會務的問題,並由班代大會採無記名方式(避免人情票的問題),行使同意權。 (三)會議代表 修正條文賦予幹部出席各項學校會議(擔任學生代表)的義務。但是,學校會議討論事項繁雜,有的具有高度專業性,學生恐怕無法完全了解。建中現行就在傳統公關、活動等各股外增設「學生權益與權利股」,若學生會行政部門有單獨的學權業務部門,其成員也受過培訓(例如本屆一位副會長就參與過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辦理之學生自治研習營隊),並讓學權部門成員出席各種會議,應該更能確保學生權益的受到維護。 然而,這樣做法會產生另外一個問題:部分會議要求須要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如校務會議),確保學生代表具有代表性。虎尾高中實務上只有會長符合此一定義,本次修改條文通過後,仍只有正副會長符合。 2023年2月註:國教署高中組張永傑組長在2022年7月14日第4屆與署長有約活動中,回覆筆者:中教法25條「經選舉產生」未指定選舉形式,因此,經由班代大會間接推選,也是適格的學生代表。按照張組長的解釋(但是筆者不認同他的解釋),倘若仍是由幹部出席,只要依前述建議,幹部經過班代大會同意才任命,就屬於「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 2025年7月補註:關於這一問題請參閱〈高級中等教育法「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如何解釋?〉。 另,依據修改條文寫法,所有會議都需要所有幹部出/列席,是否會給予幹部過大負擔?也需要留意。 (四)學生會章程修改宜具民意正當性 幹部不能代表所有會員學生(故我也不認同稱呼幹部為會員代表,真正會員代表應該是班代才符合此名稱的意涵)。建議:章程修改應先向全校學生公告,經班代大會決議後才能向學校提案。 (五)「會內」二字用法值得商榷 去(2020)年9月13日,我用 Messenger 傳給學生會一則訊息: 學生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幹部是經全體會員委託民選的正副會長組織,況且組織章程第8條又明載決策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班代會議),若將幹部私下決議稱為會內決議,有失妥當。 不過,學生會回答:「你好,我們已經收到了!但近期學生會事務比較多,可能要按照順序往後排定。」目前還沒有收到任何回覆……只能希望10年後再來看虎高學生會章程,能看到改善了。說「學生會幹部決議」、「行政部門決議」(不過我們沒有行政部門啦),應該比較正常。 三、展望 南二中甚至在校網設有校務討論區,學生姓名遮隱一字後可實名制發表意見自由討論(例如會顯示「陳O珍同學」、「薛O埠同學」),學校相關單位也會回應,是非常好的做法——總比在匿名網路平台討論好。 希望未來能將相關幹部分內事項寫清楚一點,並且建立完善的課責制度,以促其負責。 {% note secondary %} 本文撰寫於2021年2月10日,2023年2月1日微調部分文字內容。 {% endnote %}

February 10, 2021 · Chalk